谈判单位资格要求凡不满足竞谈公告中任一资格后审条件的,均为不合格谈判单位。1 通用资格条件1.1 谈判响应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1.2 谈判响应单位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2) 没有处于 (略) 或采购人或采购人上一级管理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参与项目采购的处罚期间内。(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竞谈。(4) 谈判响应 (略) 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5) 谈判响应单位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http://**.cn)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6) (略) 回避类企业和限制交易对象名单的企业,及华电能源确定的D级供应商不得参与。2 专用资格条件:2.1 业绩要求:谈判供应商须提供2个及以上近3年来(**日至谈判截止日期前)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火电厂汽轮机组液压系统部件或数字电液系统部件检修业绩。要求供应商随业绩提供合同影印件或发票,每个影印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标的、数量、盖章签字页等内容。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一经查实,将否决其参与资格。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