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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略)
强制清算公告
(略) 松 (略) 于**日裁定受理哈尔滨 (略) 强制清算一案,于**日指定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为哈尔滨 (略) 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就哈尔滨 (略) 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哈尔滨 (略) 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费用和相应法律后果。债权申报过程中如有漏报、瞒报虚假申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哈尔滨 (略)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三、哈尔滨 (略) 清算义务人( (略)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如未能提供企业印章,原印章自公告之日起视为作废,以哈尔滨 (略) 清算组公章为企业印章;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 (略) 、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 (略) 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联系地址: (略) (略) 南岗区顺益街1号,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子荣,电话*。
特此公告。
哈尔滨 (略) 清算组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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