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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时间:2011/10/13地区:全国

来源:

公告摘要

黑财预〔2011〕30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项目
  
  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促进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级财政有经常性资金领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支出项目要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三)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省直各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负责所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汇总、审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要依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按项目类别划分,分为省级重点项目、行政事业性项目和其他项目。
  
  (一)省级重点项目指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安排或部门历年延续的项目。如农村义务教育专项、基本建设专项等。
  
  (二)行政事业性项目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机构运转、履行工作职能安排的项目。如会议、调研、设备购置、房屋维修、网络运行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六条  按项目时间划分,分为一次性项目、有时限项目和经常性项目。
  
  (一)一次性项目指当年预算安排,以后年度不再安排的项目。
  
  (二)有时限项目指有项目起止年限和各年度预算安排额度的项目。
  
  (三)经常性项目指需常年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省级专项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统一设计项目库管理系统,制定项目申报文本。
  
  第九条  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直预算单位项目库、省直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厅项目库。
  
  (一)省直预算单位项目库:省直预算单位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经严格评审、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省直预算单位项目库。非省直预算单位的支出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入部门本级项目库。
  
  (二)省直部门项目库:省直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金额、资金来源、分类科目、论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省财政厅项目库:省财政厅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对省直各部门通过项目库提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省财政厅项目库。
  
  第十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将未到期的有时限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项目库,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结转项目库基础上,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供给范围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三)符合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要求;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规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五)符合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预算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包括申报单位、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起止年限等。
  
  (二)项目预算表包括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来源、政府采购预算等。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立项依据、背景、现阶段工作开展情况、预期目标、项目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等。
  
  (四)项目评审报告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目标的合理性、预期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必须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限内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包括省直部门审核和省财政厅审核。审核重点: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资产配置标准。
  
  (四)项目基本信息是否完整,预算科目选用是否准确,项目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项目是否按轻重缓急排序,顺序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对预算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确定项目预算安排的重点和原则,结合省直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并根据年度财力情况,核定省级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审核汇总后的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入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到省级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部门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部门要加强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品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做好日常监督的同时,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性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03〕2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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